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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2017-08-24 17:30:47 发布机构:中核钛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7-03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公司”或“本公 司”) 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的议案》, 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 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六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 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 制转让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 转让的除外。 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大 股东或特定股东,则股份减持应当同时 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执行。 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后续章 节条款顺延。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新增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后续章 节条款顺延。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 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 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七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 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 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 变。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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