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新增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新增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公司纪委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的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公司纪委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三)支持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审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四)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履行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人员选用的主导权,发挥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五)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民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党组织决定;
(三)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八)应当由公司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相应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本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