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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8-25 17:47:03 发布机构:青松股份 我要纠错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7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7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邓新贵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邓新贵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邓新贵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邓新贵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对公 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罗党论 张乐忠 范荣玉 日期: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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