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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04 16:21:56 发布机构:金通灵 我要纠错
1 证券代码: 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 2017-075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5 号)核准,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 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新股 33,098,900 股,发行 价格为 13.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36,574,491.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 验资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94,3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424,880,191.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出具了《 江 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瑞华验字[2017]48120013 号), 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统 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 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2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7 年 9 月 4 日):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1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 分行 50020188000125123 219,603,000 新上高效汽轮机 及配套发电设备 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2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通分行 8801007880140000 0226 44,000,000 小型燃气轮机研 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3 江苏高邮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 部 321084001101000023 4777 42,000,000 秸秆气化发电扩 建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各专户仅用于公司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 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国海证券。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 公司存单 等不得质押。 2、 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 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3 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彬、林举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同时抄送国海 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的,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 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向公司及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 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可以主动 或者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国海证券发现公司、 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 开户银行、 国海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海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4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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