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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公告  

2017-09-05 18:25:44 发布机构:安妮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5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7年6月20日披露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7年9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中1名激励对象单立岩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厦门 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3人调整为1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25万股调整为224万股。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 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限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对象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于《2017年股票期限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限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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