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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77:力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7-09-05 19:04:29 发布机构:力帆股份 我要纠错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律规和范性文件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5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646名激励对象合计7,121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巍 许敏 管欣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全利 徐世伟 陈煦江 日期: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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