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及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就公司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聘任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就提名马晓忠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并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2、被提名人的提名程序合法。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本人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拟担任职务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就提名吴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第七届二十次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坚先生具备较高的学历、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已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坚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3、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吴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上述事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就聘任总经理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相关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王承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沈柯、张泽华、潘祥生】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