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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2017-09-06 16:49:15 发布机构:常铝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拟减持股东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389%)。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最新减持规定,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常铝股份”)董事、副总裁朱明先生于2017年8月29日向公司提交《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姓名:朱明 2、持股数量: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27,267,326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7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因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获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6,8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389%。(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资产重组时所作的承诺 (1)业绩补偿承诺 山东新合源热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合源”)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300万元、2,600万元及2,800万元。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山东新合源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朱明应按所持山东新合源的股份比例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业绩承诺期届满时,需对山东新合源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若山东新合源股权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则朱明应向上市公司以股份方式补偿。 (2)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铝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常铝股份回购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在承诺年度常铝股份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应锁定的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 (3)关联交易承诺 a、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山东新合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b、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山东新合源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c、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d、对因未履行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4)同业竞争承诺 a、保证在持有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山东新合源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山东新合源相同、相近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投资于与山东新合源相同的业务,不经营有损于山东新合源利益的业务,不生产经营与山东新合源相同的产品;如因任何原因引起与山东新合源发生同业竞争,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b、保证本人的直系亲属遵守本承诺; c、本人愿意承担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山东新合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朱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朱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朱明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朱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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