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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2017-09-06 17:18:03 发布机构:运达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7-132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满足,拟向在第一个行权期(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考核通过的75名计划对象发放第一期增值权共计179份,行权价格为16.39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5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及其摘要》、《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 3、2015年11月10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1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15年11月16日为授予日,授 予81名激励对象95万份股票增值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年11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 6、2016年5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6年5月30日实施完毕:以总股本1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9,12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12,000,000股。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过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数量由95万份调整为190万份,股票增值权价格由66.20元/份调整为32.97元/份。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6年5月3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8、2017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228,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45,602,000.00元(含税)。同时,以总股本228,01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28,010,000股。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过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数量由 190 万份调整为 380万份,股票增值权价格由32.97元/份调整为16.39元/份。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7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10、2017年9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增 值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满足,拟向在第一个行权期(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考核通过的75名计划对象发放第一期增值权共计179份,行权价格为16.39元。二、关于满足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股票增值权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件。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 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363,098,750.92 条件: 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459,885,368.90 以公司2014年度会计数据为基数,2015 元,增长率为 26.66%,高于18%,满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2015 足行权条件;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8% 公司 2014 年度净利润105,828,065.44 元,2015年度净利润126,952,274.25元, 增长率为 19.96%,高于15%,满足行 权条件。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在计算上, 以未扣除本激励计划成本的净利润,且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4、股票增值权等待期内考核条件 公司2012-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股票增值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 的净利润平均值为96,932,327.14元,归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益的净利润平均值为94,609,737.12元; 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等待期内2015年和2016年归属于上市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28,357,833.08 元和134,596,423.27元, 2015年和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平均值 为 125,834,505.66元和123,990,533.95 元; 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正且不 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均水平。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在计算上, 以审计报告为准,不考虑本激励计划成 本的影响) 5、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足行权条件。 运达科技专门制定配套的《成都运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根据该考核办法,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必须合格。 三、股票增值权行权股票来源、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计划对象、可行权股票增值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1、股票增值权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2、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计划对象及可行权增值权数量 姓名 人员类型 获授的股票增值 占授予股票增值本期可行权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份数(万份) 孙路 全资子公司执行 20 5.59% 10 董事 王海峰 高级管理人员 16 4.47% 8 陈恳 中层管理人员 8 2.23% 4 黄鲲 控股子公司高级 8 2.23% 4 管理人员 陈溉泉 中层管理人员 8 2.23% 4 谢君成 中层管理人员 8 2.23% 4 崔健 中层管理人员 8 2.23% 4 蔡宁 全资子公司高级 8 2.23% 4 管理人员 岳云才 全资子公司高级 8 2.23% 4 管理人员 其他66名核心团队人员 266 74.30% 133 合计 358 100.00% 179 注:因激励对象宋廷民、汪东良、刘晓斌、胡刚、高英俊、黄忠成等6人已 离职,不满足行权条件,故该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22万份股票增值权取消。 3、本次可行权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16.39元。 4、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期限:行权期限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 月15日。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6、参与本次增值权计划对象王海峰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的75名计划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计划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2、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股票增值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本次可行权的75名计划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7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行权,可行权数量为179份。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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