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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9-06 17:49:14 发布机构:泰嘉股份 我要纠错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8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7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1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5日15:00至2017年9月6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6日 9:30-11:30、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6日在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泰嘉路6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内容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时间。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93,265,3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618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85,26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9036%,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股份8,00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1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26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26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刘佩 经办律师: 彭梨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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