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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维科精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08 18:47:30 发布机构:维科精华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65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华”、“上市公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核准,同意维科精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13,614,850.00元,承 销费用14,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的净额为499,614,850.00元。2017年8 月29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原名“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天国富”)将扣除承销费用的净额分别汇入维科精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的账号为3901110029200026537、3901110029200026413、3901110029200026386、3901110029200026262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年 8月 31 日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45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7年9月6日,公司、中天国富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8月29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余额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 工行鼓楼支 390111002920 年产3000万只聚合 1 限公司聚合物锂电池建设 行营业部 0026262 物锂电池建设项目 172,000,000.00 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 工行鼓楼支 390111002920 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 2 限公司聚合物锂电池产线 行营业部 0026413 术升级项目 250,000,000.00 募集资金专户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 工行鼓楼支 390111002920 3 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行营业部 0026537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8,000,000.00 募集资金专户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 工行鼓楼支 390111002920 年产2Gwh锂离子动 4 限公司锂离子动力电池建 行营业部 0026386 力电池建设项目 49,614,850.00 设募集资金专户 合计 499,614,850.00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承销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同中天国富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中天国富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天国富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天国富的调查与查询。中天国富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天国富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峻毅、陈华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天国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天国富。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 者为准)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中天国富。 7、中天国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天国富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天国富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天国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天国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天国富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中天国富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天国富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中天国富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年 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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