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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8 22:22:55 发布机构:金洲管道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7-085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09月08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9月0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9月07日15:00至2017年09月0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区府南路388号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沈淦荣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0,445,26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454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0,242,66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415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02,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89%。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02,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8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选举孙进峰先生、封�蚁壬�、蔡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孙进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80,242,67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孙进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封�蚁壬�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80,242,67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封�蚁壬�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蔡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得票数:80,242,67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蔡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69,2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 反对176,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293%;反对1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7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李宇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69,2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 反对176,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293%;反对1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87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李宇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王元律师、马源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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