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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药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11 22:18:20 发布机构:新天药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3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0日-2017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1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天园区高新北路3号公司会议室。 (四)大会召集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大伦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4,657,9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316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4,607,9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243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726%。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37,28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9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87,2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26%。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独立董事进行表决如下: 1.1 审议通过《选举钟承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66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4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47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钟承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1.2 审议通过《选举罗建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64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罗建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杰军律师、谷亚韬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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