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中小板 > 正文

京威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9月)  

2017-09-13 19:20:40 发布机构:京威股份 我要纠错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及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形式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3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