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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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16BOE01”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16BOE01”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16BOE01”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召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7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通讯(邮寄或传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以2016年8月25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代理人1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9,180,930张,占公司“16BOE01”债券总张数的9.1809%;通过通讯投票方式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51,584,000张,占公司“16BOE01”债券总张数的51.5804%。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共计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18,287,900张,占公司“16BOE01”债券总张数的18.2879%。
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16BOE01”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通讯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中信建投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
“16BOE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16BOE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李裕国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
李艳芳
2016年 9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