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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7-09-14 19:18:37 发布机构:宇顺电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7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上述议案将由公司股东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2015年7月10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公司原董事杨彩琴女士及魏捷女士在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期间向公司提交了《意向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书》,有意向待公司股票复牌后六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数量不低于505,000股。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 2015年12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原董事魏捷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现已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为确保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将完成该部分的股份增持计划。同时,为避开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披露窗口期,杨彩琴女士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将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 后因公司筹划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重大资产出售停牌期间无法实施,为此,杨彩琴女士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再次延长6个月。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3)。 2017年4月5日,公司收到副总经理杨彩琴女士的通知,其因个人资金原因,增持计划暂未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为避开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披露窗口期,有关人员上述增持计划需再次延长6个月。除此之外,其他承诺不变。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2017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杨彩琴女士的通知,在上述承诺期限内,其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未能完成增持,后因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二、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鉴于杨彩琴女士因个人资金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实施增持,其特向公司提出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申请。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进上述增持计划,履行相关承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拟由董事长张�D先生、董事卢涛先生于公司股票复牌后6个月内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具体如下: 1、增持人:董事长张�D先生及董事卢涛先生; 2、增持时间:自公司股票复牌后6个月内; 3、增持数量:合计不低于757,500股(因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实施了2016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拟增持的数量应为原计划增持数量505,000股*1.5=757,500股); 4、增持方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参与公司定增等一种或多种合理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同时,增持人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三、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且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由公司股东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加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届时将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会议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7-073)。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变更承诺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变更承诺事项的程序性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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