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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1:宁波联合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结果公告  

2017-09-14 19:52:06 发布机构:宁波联合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17-03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子公司温州宁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市场挂牌方式,将其持有的全 资子公司温州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49%股权,以 9,800 万元价格成功转让给 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盛元”)。 杭州盛元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之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也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出让的标的股权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期满日期为 2017年 9月 11 日,意向主体均可参与竞买,交易成交价格体现了公平、公 允。 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9月14日签署相关《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尚需到工商部门办理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才最终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年8月10-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子公司温 州宁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宁联公司”)通过公开市场挂牌出让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温州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和公司”)49%股权,挂牌底价按温州银和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确定。详情请见2017年8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17-028)。 2017年9月1日,上述股权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详情请见2017年9月 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临 2017- 032)。 2017年9月12日,公司收到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转让项目公开挂牌结果通知 书》:交易标的“温州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49%股权”,该股权转让项目截止到 2017年9月11日挂牌期满前,只有杭州盛元一家企业参与申购报名,根据宁波产 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本次挂牌公告规定,其符合本次受让资格,本次转让价格按挂牌底价确定为人民币9,800万元。交易价格与账面值基本持平。 2017年 9月 14 日,上述股权转让方温州宁联公司与受让方杭州盛元签署了 《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杭州盛元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之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本次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交易对方名称: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益农大道;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益农大道;法定代表人:倪信才;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杭州盛元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项目主要集中于杭州市萧山区。该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良好,其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经营业绩持续提升。 3、杭州盛元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任何关系。 4、杭州盛元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度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346,904 72,355 9,010 15,772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详见2017年9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临2017-032)。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转让方:温州宁联公司;受让方:杭州盛元; 2、交易价格:9,800万元; 3、支付方式:现金; 4、支付期限:杭州盛元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所有款项在本合同生效日汇入指定的账户; 5、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温州宁联公司应作出股东决定、修改章程,并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杭州盛元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合同的生效条件、时间: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生效时间:2017年9月14日。 7、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杭州盛元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及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应向温州宁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温州宁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杭州盛元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杭州盛元承担温州宁联公司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3)温州宁联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的,杭州盛元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温州宁联公司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向杭州盛元支付违约金。 (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杭州盛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温州宁联公司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 %承担违约责任。杭州盛元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温州宁联公司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所对应部分。 8、其他约定: (1)杭州盛元须按49%的出资比例将温州宁联公司已支付的温州银和公司竞得 苍南县县城新区 41-1 地块总价 50%土地出让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亿零捌佰玖 拾捌万伍仟元整【即:人民币(小写)208,985,000元】支付给温州银和公司; (2)杭州盛元须按 49%的出资比例支付温州银和公司已竞得苍南县县城新区 41-1地块总价剩余50%土地出让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亿零捌佰玖拾捌万伍仟元 整【即:人民币(小写)208,985,000元】; (3)在温州银和公司开发苍南县县城新区 41-1 地块项目过程中,杭州盛元 应按 49%的出资比例向温州银和公司提供资金,或按 49%比例向温州银和公司的债 务融资提供相应担保。 (二)杭州盛元近三年至上述合同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良好,已于该合同生效日付清了上述应付的全部款项。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转让股权交易,不涉及标的企业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标的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保持分开。由于交易标的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且目前所开发的仅是位于苍南县县城新区的 41-1 地块,因不动产所在区位不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产生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极小。 尽管如此,公司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规则,同时,全力杜绝同业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切实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出让股权所得款项主要用于温州银和房产项目开发。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出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温州银和房产项目开发的资金压力,以期顺利完成上述地块的开发,并实现预期收益。本项交易本身公司预计几乎不会产生收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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