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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9-15 17:57:08 发布机构:炬华科技 我要纠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 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杭州炬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5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 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97,742,3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2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7,72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1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72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 19,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 19,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修改 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72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 19,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 19,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灵芝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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