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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9-15 18:44:42 发布机构:平治信息 我要纠错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8月29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年9月15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一 楼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余可曼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9月14日15:00至2017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 份10,60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06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5%。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名,代表公司股份10,60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213%。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7年中期高比例送转方案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韩晶晶 承办律师: 陈益文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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