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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2017-09-17 17:38:21 发布机构:东北电气 我要纠错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发布并于2016年修订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 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 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 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交易对方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确认,上述规定中所涉及的主体,均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特此说明。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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