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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关于“14司尔01”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09-17 17:58:49 发布机构:司尔特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17-44 债券代码:112230 债券简称:14司尔01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司尔01”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 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4年10月20日发布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约定,公司有权决定在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2230,债券简称:14司尔01,以下简称“14司尔01”或“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50%,在本期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6.50%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限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18日、19日、20日。 5、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3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司尔01”。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14司尔01”的收盘价为102.2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请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期间利息。 为保证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公司关于“14司尔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司尔01。 3、债券代码:112230。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6.50%。 8、起息日:2014年10月22日。 9、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7年10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之和;于本金支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票面金额之和。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公司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三年(2014年10月22日-2017年10月21日),票面利率为6.50%。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后两年(2017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1日),票面利率仍为6.5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全部回售、部分回售或不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司尔01”。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14司尔01”的收盘价为102.2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请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18日、19日、20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10月23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司尔01”并接受上述关于不上调“14司尔01”票面利率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2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50%。每手“14司尔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5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2017年9月18日 发布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19日 发布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20日 发布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20日 本次回售登记申报期 2017年9月22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情况的公告 2017年10月23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7年10月23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4司尔01”完成 资金清算交割 七、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公地址: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 联系人:方君、吴勇、张苏敏 联系电话:0563-4181590 传真:0563-4181525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项目主办人:何光行、王凯 项目协办人:胡永舜 项目组成员:葛自哲、袁大钧 联系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360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廖文琳 电话:0755-21899329 传真:0755-25947609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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