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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恒盛: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7-09-18 20:33:03 发布机构:科华恒盛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09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 《激励计划》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2017年7月 25日至2017年8月3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7年 8 月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年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 2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86名变更为28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9万股变更为737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已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86名变更为28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9万股变更为737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名单和数量调整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价格及数量(不含预留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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