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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2017-09-27 18:44:35 发布机构:桂林旅游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7-063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 65%的股权,自然人文良天持有其35%的股权,该公司主要开发桂林“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 桂圳公司股东、总经理文良天于2017年5月3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了《民事起诉状》,就桂林“天之泰”项目建设事宜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本次诉讼的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初43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文良天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民事裁定 书》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文良天,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安新北路 9号2栋3单元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凤,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翠竹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中路9 号佳信华庭5层。 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文良天与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文良天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文良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桂林市中级人员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良天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400元,由原告文良天 负担,原告文良天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8,400元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 以退回。 二、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也无影响。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7)桂03民初43号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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