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17-09-27 19:52:02
发布机构:恒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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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
通讯地址: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附表......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恒华科技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智汇创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泽润投资 指
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15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 指
(二)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
法定代表人 张帆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4671701334N
成立日期 2015年02月15日
经营期限 2015年02月15日至2025年02月14日
吴章华持股比例为40%、朱建华持股比例为20%、龚本
主要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和持股比例为40%
通讯地址 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保险、证�弧⑵�
经营范围 货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董事、
张帆 女 中国 北京市 否
法定代表人
龚本和 男 监事 中国 武汉市 否
伍晓玲 女 经理 中国 北京市 否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所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是为了解决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2、因恒华科技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导致股本减少,使得泽润投资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3、因恒华科技向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非公开发行 21,440,823
股普通股,发行完成后恒华科技总股本增加至197,328,423股,导致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5.49%下降至4.8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后的12个月内,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1、泽润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及集合竞价方式主动减持所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
2、因恒华科技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导致股本减少,使得泽润投资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3、因恒华科技向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非公开发行 21,440,823
股普通股,发行完成后恒华科技总股本增加至197,328,423股,导致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5.49%下降至4.8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主动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 对应时点的总
名称 本比例 股本(股)
集中竞价 2017年5月2日至 1,499,600 0.8525% 175,905,000
2017年6月27日
泽润 大宗交易 2017年7月13日 1,600,000 0.9096% 175,905,000
集中竞价 2017年8月31日至 558,361 0.3175% 175,887,600
投资 2017年9月8日
大宗交易 2017年9月6日 1,450,000 0.8244% 175,887,600
合计 -- -- 5,107,961 2.9040% --
注:2017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6人,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9,300股;同意公司将对4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7,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75,905,000股减少至
175,887,600股。
2、被动增持和减持情况
2017年8月22日,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17,400股,公司总股本减少至175,887,600股,使得泽润投资持股
比例被动增加0.0007%;2017年9月,恒华科技向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
显龙非公开发行 21,440,823 股普通股,发行完成后恒华科技总股本增加至
197,328,423股,使得泽润投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5966%。因前述恒华科技股
份变动使得泽润投资被动净减持比例为0.5959%。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为8.39%,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比例为 4.89%;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主动减持比例为2.90%,被动减持比例
为0.60%,累计变动比例为3.50%。
3、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变动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765,561 8.39 9,657,600 4.89%
泽润 其中:无限售 14,765,561 8.39 9,657,600 4.89%
投资 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份数
注: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了本次减持股东泽润投资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自 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今,泽润投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3.5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交易方式 交易期间 交易 交易均价 交易股数 减持比例
名称 方向 (元/股) (股)
集中竞价 2017年4月21日至 减持 34.93 2,308,161 1.3122%
2017年9月8日 -38.83
泽润 大宗交易 2017年3月16日 减持 36.25 500,000 0.2842%
投资
大宗交易 2017年7月13日 减持 30.13 1,600,000 0.9096%
大宗交易 2017年9月6日 减持 34.18 1,450,000 0.8244%
合计 5,858,161 3.3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的文本。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电话:010-62078588
传真:010-62032013
联系人:丰丹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市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信息披露义 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
人名称 限公司 务人注册地 223室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有□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份数量变化 动人
持股数量和持股人不变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公司股本增加,持股比例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14,765,561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8.39%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9,657,600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4.89%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后的12个月内,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 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
减持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否□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是□ 否□ 不适用■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否□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