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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28 13:06:07 发布机构:恒华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7(105)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440,823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21,440,823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4.9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9,999,988.54元,扣除保荐费用及承销费用后的金额736,499,988.75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7年9月19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扣除根据合同约定应付本次增发的律师费用、验资费用、股票登记费用418,012.76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736,081,975.99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787,812.0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36,869,788.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2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7]17276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已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连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备注 (元) 黔西南州兴 北京恒华伟业科 北京银行中 200000024566 义市城市配 1 70,00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轴路支行 00018462425 电网建设与 改造项目 贵州省云计 北京恒华伟业科 江苏银行北 322101880000 2 80,000,000 算数据中心 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德胜支行 56451 建设项目 宁波银行北 北京恒华伟业科 770701220000 补充流动资 3 京亚运村支 586,499,988.75 技股份有限公司 35169 金项目 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02456600018462425,截至2017年9月20日,专户余额为70,000,000.00元。上述专户中的存放资金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中“黔西南州兴义市城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10188000056451,截至2017年9月20日,专户余额为80,000,000.00元。上述专户中的存放金额包括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项目中“贵州省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070122000035169,截至2017年9月20日,专户余额为586,499,988.75元。上述专户中的存放资金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郝智明)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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