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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购买东莞市野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2017-10-09 16:00:05 发布机构:拓斯达 我要纠错
1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17-099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东莞市野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7 年 8 月 29 日,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熊绍林、陈宝玉、东莞市野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已变更为“东莞市野田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 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拟使用自有资金收购熊绍林、陈 宝玉所持有东莞市野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野田智能” ) 20%的股权。详情参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7-091)。 2017 年 9 月 29 日,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 事宜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野田智能 20%股权, 野田智能将成为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经公 司总裁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收购野田智能股权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 2 本次收购的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收购事项不存在关 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股权转让意向书》签订后,经各方再次协商确认,本次交易 对方为熊绍林,系野田智能的实际控制人,持有野田智能 71.40%的 股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东莞市野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文德街 1 号 A 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熊绍林 注册资本: 700.27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0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工业机器人、无人化车间设计 解决方案系统、智能焊接设备、智能自动化生产线、红外线设备、 检测设备、包装印刷设备、智能组装设备、超声波设备、热铆溶接 设备、激光设备、震动焊接设备、切割冲压设备、及其相关配套配 件与模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目标公司及其股东与公司、公司 5%以上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股权结构 野田智能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3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熊绍林 500 71.40% 2 陈宝玉 100 14.28% 3 单玉荣 58.67 8.38% 4 柯剑龙 10.67 1.52% 5 赵标 9.67 1.38% 6 文成照 9.33 1.33% 7 熊少伟 8.6 1.23% 8 熊晓丽 3.33 0.48% 合计 700.27 100.00% 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已书面声明放弃拟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三)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和销售超声波自动化焊接设备,应用于汽车行业、 医疗行业、布辅料行业,主要应用于汽车制造行业。产品种类主要 为汽车超声波焊接机、汽车热铆焊接机、汽车热铆超声波焊接机, 属于超声波自动化焊接设备制造行业。 (四)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6年(经审计) 2017年1-8月(未审计) 资产总额 23,652,340.77 38,350,062.58 负债总额 14,998,494.46 23,190,517.63 营业收入 22,128,556.47 32,110,734.13 营业利润 807,102.19 7,661,235.41 净利润 458,211.41 6,505,698.6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79,488.48 -3,750,582.41 应收账款 10,406,314.17 21,097,198.67 净资产 8,653,846.31 15,159,544.95 四、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交易各方: 4 股权转让方:熊绍林(“甲方”) 股权受让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目标公司:东莞市野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丙方”) (一)股权转让 1、 甲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对应的注册资本为 140.054 万元,乙方同意 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目标股权。 2、 转让后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变更后注册资本(万元) 变更后比例 1 熊绍林 359.946 51.40% 2 陈宝玉 100 14.28% 3 单玉荣 58.67 8.38% 4 柯剑龙 10.67 1.52% 5 赵标 9.67 1.38% 6 文成照 9.33 1.33% 7 熊少伟 8.6 1.23% 8 熊晓丽 3.33 0.48% 9 拓斯达 140.054 20.00% 合计 700.27 100.00% (二)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根据目标公司整体资产状况及发展前景,各方一致同意,本 协议项下转让方转让目标股权的总价为 3,000 万元。 2、 各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转让方转让目标股权的转 让价款,由受让方按以下方式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内进行 支付: 首期转让价款:于签署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支付 1,000 万元; 5 第二期转让价款: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应支付 2,000 万元。 (三)先决条件 1、 本次股权转让己经按照相关法律及各方各自公司章程之规 定,经各自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内部权力机构等审议通 过,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已书面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并获得有权部 门的批准(如需); 2、 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和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交割所需取得或办 理的或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审批、许可、同意、批准、通函、授权 或豁免,都已从政府、监管机关及/或其他相关的第三方取得或办 妥,而且没有被撤销。 (四)过渡期安排 1、各方一致同意,自转让方按照协议向受让方支付首期转让 价款之当日起,至交割完成日止为过渡期。各方同意,在过渡期内 应确保目标公司的稳定和有效的进行日常经营。除另有明确约定外 ,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如受让 方发现目标公司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履行的重大事项, 有权将相关事项报知转让方后须各方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 理。 2、 在过渡期内,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目标公司共同且 连带地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2.1 以惯常方式经营运作以使其业务保持持续经营; 2.2 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 2.3 不会在正常业务范围以外收购或处置任何收入、资产、业 务,不会承继或发生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责任、债务或费用(根据 6 各方为上市目的,拟定的重组方案而进行的资产收购或处置行为除 外); 2.4 不会进行利润分配; 2.5 不会在任何资产上创设任何权利限制(不含正常的经营性 银行借贷担保); 2.6 不会以保证、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 保; 2.7 不会放弃一笔总额或过渡期内总计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债 权; 2.8 不会达成与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其中有自身利益的任何 协议或安排。 (五)目标股权的交割 1、 目标股权的交割应在以下的交割条件被全部满足之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地点和时间进行交割: 1.1 先决条件已被全部满足; 1.2 根据交割前一日的事实和情况,转让方在本协议下做出 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及履约行动在该日均为正确有效,未出现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2、 交割日时,转让方应将包括但不限于证明目标股权所有权 所需的文件,及使受让方成为目标股权登记股东所需的各项文件签 妥并交付受让方,或按受让方的指示交付,保证足以用于目标公司 向登记机关办理目标股权转让至受让方名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事项。 7 3、 各方同意,为完成目标股权的交割工作,各方各自将密切 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及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于签署日起 生效。 五、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各方: 股权转让方:熊绍林(“甲方”) 股权受让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目标公司:东莞市野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丙方”) (一)保证和承诺 1、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 人变化的公司股份转让或质押行为。经乙方同意股份转让的,乙方 有权要求按同等条件向股份购买方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经乙方同 意甲方进行股份质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全部股 份。 2、 甲方陈述并保证如下事项:通过本次交易或后续进入目标 公司的其他股东拥有比乙方更优惠的权利的,乙方亦享有该等优惠 的权利而无需额外支付任何对价。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 1、 甲方承诺目标公司 2017 至 2019 年度(“利润补偿期 间”)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1,500 万元以及 1,950 万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 1,500 万元以及 1,950 万元。 8 2、 各方确认,如利润补偿期间任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均视为目标公司该年度未实现承诺的利润数: 2.1 目标公司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对应的承诺利润; 2.2 目标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对 应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 2.3 乙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时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年度审计报告。 3、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选择下列处理方式: 3.1 要求甲方就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以现金的 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具体计算: 3.1.1 2017 年补偿: 3000 万*(1000 万-实际业绩) /1000 万; 3.1.2 2018 年补偿: 3000 万*(1500 万-实际业绩) /1500 万; 3.1.3 2019 年补偿: 3000 万*(1950 万-实际业绩) /1950 万; 3.1.4 3.1.1 至 3.1.3 所称的实际业绩为丙方经审计的税后 净利润和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孰低者; 3.1.5 各方确认,上述补偿于每年审计报告出具后计算一次并 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 15 日内执行。补偿金额总额不超过按以下公 式计算的金额:乙方投资金额×(1+10%×出资日到回购款全部支 付日天数÷360)。 3.2 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股份回购的约定回购乙方所持公司全部 股份。 9 4、 如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承诺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出该年度承 诺的净利润,将超出部分的 30%(含税)奖励给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 团队,具体计算公式为:承诺年度业绩奖励金额=(承诺年度实现净 利润数-承诺年度承诺净利润数)×30%,奖励金额需计入奖励发放 当年目标公司损益,甲乙双方将积极促成该事项通过目标公司股东 会决议。 (三)股份回购 1、 若甲方或丙方出现下述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 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甲方应按照本条约定的价格以现金回购乙 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1.1 目标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某一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的 50%; 1.2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 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 为; 1.3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 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 不利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有不利影响; 1.4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 亲属出现资金占用、转移公司财产、抽逃公司出资等重大个人诚信 问题; 1.5 目标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 1.6 甲方或丙方违反与乙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本补充 协议相关条款,且经过乙方书面催告后 30 个日内未能充分且有效补 救的; 10 1.7 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2、 回购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回购金额=乙方投资金额×(1+10%×出资日到回购款全部支 付日天数÷360)-乙方已分得的现金红利及补偿; 3、 各方在此特别确认并同意,通过本条所确定的回购价体现 了乙方所回售的股权的公允价格。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当日 起 3 个月内须付清全部回购款项。 4、 甲方逾期未履行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全额支付回购价款, 则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每日按回购价款的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或乙方有权采取其他一切措施,保证有效收回全部回购价款,甲 方及其关联方应保证积极予以配合。 5、 乙方在收妥全部回购价款项后,有义务于三十个工作日内 配合将其届时持有公司股份过户至甲方回购方名下。 6、 回购条件一旦触发,除非乙方书面放弃,则乙方一直享有 要求甲方或公司回购乙方所持公司全部股权的权利。 (四)竞业禁止 1、 甲方承诺:其自己及确保自己的近亲属、关联方以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不会自行或与他人联合实施下列任何限制事 项: 1.1 进行妨碍公司业务的任何形式的竞争性合作,包括:作为 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被许可方、许可方或以其它 身份与任何其它第三方一起从事任何与公司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 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在任何该等相竞争的活动中拥有利益; 11 1.2 在公司及/或下属公司从事业务的国家和地点,(i)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或下属公司业务存在直接竞争的业务;(ii)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公司及/或下属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或实体 (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投资后将其纳入公司控制范 围);(iii)以任何形式协助其他方与公司及/或下属公司进行业 务竞争; 1.3 游说或劝诱公司及/或下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供 应商、销售商或代理人,从事与公司及/或下属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 务,或者劝诱他们终止其与公司及/或下属公司的合同关系。 六、定价依据 甲方和丙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所示的资产负债情况,历史业绩情况、市场份 额等因素,及未来盈利预测, 以及本协议其他相关约定要求的信息 等,以上信息构成公司的估值基础。 资金来源:本次收购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 七、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公司将拓宽汽车制造领域的自动化应用, 对进一步打造拓斯达机器人生态圈提供了非常好的市场应用切入点 和技术支持, 符合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 预计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不会产 生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经营独立性也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 存在因履行该协议对合作方形成依赖的可能性。 八、 风险提示 1、《协议》立即终止或失效的风险 12 若《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未达成,且未达成的先决条件未经 有权放弃或豁免的他方为放弃或豁免的表示时,《协议》将自行终 止及失效。 2、 《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野田智能未来盈利水平受到行业前景、市场竞争格局、经营状 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在业绩承 诺期内各年度实际盈利状况低于业绩承诺水平的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九、备查文件 1、《 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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