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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5: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7-10-09 16:49:47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400060 证券简称:高能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1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常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仪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鄂小龙律师和聂荣华律师 (二)被上诉人(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臣纪(曾用名赵臣继)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张春梅律师 (三)被上诉人(二)基本信息: 1.姓名:赵臣纪(曾用名赵臣继) 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张春梅律师 (四)基本案情: 上诉人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被上诉人赵臣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特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476号 民事判决。 2、判决解除上诉人高能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3、判令被上诉人新华公司向上诉人高能公司返还已交付的定金及价款4,394,066元,并另返还定金1,00,000元,合计5,394,066元。 4、判令被上诉人赵臣纪对被上诉人新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六)被上诉人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新华公司是根据高能公司的发货通知向恒心联公司发货的,因此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本案中,新华公司除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其他证据能佐证交货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9月21日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苏04民终2711号,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59元,由高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资产及应收债权,根据企业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资产及应收债权,根据企业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4 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4民终2711号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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