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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0-09 17:25:06 发布机构:金利华电 我要纠错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0月9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聘任苑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魏枫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苑林先生、魏枫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苑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魏枫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吴大卫、赵西卜、朱青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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