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智能: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10-11 18:08:21
发布机构:ST图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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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729 证券简称:万里智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万里智能
股票代码:4307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洪颖莎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下田畈村1组25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洪鹏�E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下田畈村1组25号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洪立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下田畈村1组25号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
目 录......4
第一节 释义......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1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洪颖莎、洪鹏�E、洪立业
公司 指 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洪颖莎于2017年10月09日通过全国中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06,000股的权益变动行为。
《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 指
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洪颖莎,女,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
年9月至2008年6月就读于宁波市宁海中学风华书院;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就读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国际高中部;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就读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30日任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8月至今任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洪鹏�E,男,1995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11
年9月至2012年6月在宁波经贸学校国际贸易学习;2012年8月至今任职于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
洪立业,男,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级工程师。洪立业拥有近30年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1984年至1990年就职于宁海纺织机械厂,担任厂长一职;1990年至1992年就职于宁波万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任厂长一职;
1996年至2009年就职于宁波万里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2009年至今就职于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于股份公司成立至2016年5月8日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本次转让前,洪颖莎持有公司股份2,424,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30%,洪鹏�E持有公司股份2,126,8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91%,洪立业持有公司股份6,181,2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8.80%,洪颖莎、洪鹏�E、洪立业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732,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01%。
本次转让后,洪颖莎持有公司股份1,81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47%,洪立业、洪鹏�E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洪颖莎、洪鹏�E、洪立业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126,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7.18%。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洪鹏�E与洪颖莎为洪立业的子女,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中,公司股东洪颖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06,000股,系根据自愿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2017年10月08日,洪颖莎持有公司股份2,424,000股,持股比例为11.30%;
洪鹏�E持有公司股份2,126,800股,持股比例为9.91%;洪立业持有公司股份
6,181,200股,持股比例为28.80%;洪颖莎、洪鹏�E、洪立业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732,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01%。
2017年10月09日,洪颖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06,000股。
本次交易后,洪颖莎持有公司股份1,818,000股,持股比例为8.47%;洪鹏�E持有公司股份2,126,800股,持股比例为9.91%;洪立业持有公司股份6,181,200股,持股比例为28.80%;洪颖莎、洪鹏�E、洪立业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126,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7.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截至2017年10月0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转让前情况 权益变动 转让后情况
信息披
转让数量 受让数量 达到5%
露义务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 (股) 整数倍的
人 (股) 例(%) (股) 例(%)
日期
洪颖莎 2017年10
2,424,000 11.30 606,000 - 月09日 1,818,000 8.47
洪鹏�E 2017年10
2,126,800 9.91 - - 月09日 2,126,800 9.91
洪立业 2017年10
6,181,200 28.80 - - 月09日 6,181,200 28.80
三、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
的情况。
第五节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洪颖莎、洪鹏�E、洪立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的流通股,系根据2017年9月20日洪颖莎、洪鹏�E、洪立业与毛良涛签订的收购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内容详见《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7-060),不存在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纰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洪鹏�E、洪立业、洪颖莎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洪鹏�E
洪颖莎
洪立业
2017年10月11日
附表1:权益变动报告书1
基本情况
公众公司名称 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众公司所在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
公司 地 750号软件产业园A208室
股票简称 万里智能 股票代码 430729
洪鹏�E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
镇下田畈村1组2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洪立业 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
名称 人地址 镇下田畈村1组25号
洪颖莎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
镇下田畈村1组25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 ��加□ 有无一致行动 有√
数量变化 减少√ 人 无□
不变,但持有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洪鹏�E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为公众公司 洪立业 是√否□ 人是否为公众 是√
第一大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 否□
洪颖莎 是□否√ 人
通过股转系统的竞价交易□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股转系统的协议转让√ 通过股转系统的做市交易□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赠与□ 继承□ 间接方式转让□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 洪鹏�E:2,126,800股,占比9.91%
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洪立业:6,181,200股,占比28.80%
洪颖莎:2,424,000股,占比11.30%
洪鹏�E:2,126,800股,占比9.9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益的股份 洪立业:6,181,200股,占比28.80%
数量及变动后比例 洪颖莎:1,818,000股,变动比例2.83%,占
比8.47%
涉及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 是□否□不适用√
公司股份是否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公司 是□否√不适用□
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 是□否√不适用□
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不适用√
是否己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洪鹏�E、洪立业、洪颖莎
日期: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