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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7-10-11 20:11:57 发布机构:海南瑞泽 我要纠错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1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取消上述离职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故取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75万股;又有1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9.5万股拟予取消授予;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3.75万股拟予取消授予,;上述原因合计拟取消授予136万股限制性股票。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0月10日为授予日,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860.75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盛辉 高旭 廖天 陈国文 李美珍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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