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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0-12 20:37:49 发布机构:天宇股份 我要纠错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 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任海峙 范仁华 施继元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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