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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10月)  

2017-10-13 09:37:21 发布机构:科林环保 我要纠错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7年10月1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 1页共 10页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6 第四章 登记备案...... 6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8 第六章 附则...... 10 第 2页共 10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各分 公司、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第 3页共 10页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 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第 4页共 10页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第 5页共 10页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税务、银行等;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 6页共 10页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证券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内部信息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知悉的地点、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证券部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部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 第 7页共 10页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证券部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 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第 8页共 10页 义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第 9页共 10页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省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 10页共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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