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以赠与方和受赠方的自愿、无偿为原则。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方式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
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
实行分级审批原则,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金额和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0.3%(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的、
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含)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的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的,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总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金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乡镇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取得合规票据。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机构等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
进行评估和总结,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年度对外捐赠汇总情况。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