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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3 18:39:43 发布机构:利尔化学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 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 2017-040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12 日-2017 年 10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绵州大道南段 327 号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87,831,2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7,744,20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7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7,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1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44,2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98 %;反对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 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701%。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4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 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701%。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4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8%;反对6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 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299%;弃权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7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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