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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10-13 19:36:29 发布机构:诚志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诚志通”)分别与深圳市嘉兴兆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兆业”)、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鸟科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珠海诚志通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偿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并裁决其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上述案件,案件编号分别为珠海仲裁字(2017)第5号和6号。 关于案件的纠纷起因、仲裁请求等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珠海诚志通与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北驰”)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事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请求立案审理,案件编号为(2017)粤 0402 民初 5486号。本案的被告二为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被告三为冯素琴、被告四为胡孝伟,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为本案连带清偿责任人。 关于案件的纠纷起因、诉讼请求等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2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 2、珠海诚志通与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公司”)因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事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请求立案审理,案件编号为(2016)粤 0402 民初 9324号。 关于案件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 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二、仲裁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与嘉兴兆业仲裁事项的进展 嘉兴兆业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求确认嘉兴兆业与珠海诚志通未就珠海诚志通提交的《商品购销合同》产生的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珠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珠海中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并于近日审理终结,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深圳市嘉兴兆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未就六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CZT-151-171-KKMT、CZT-151-172-KKMT、CZT-151-180-KKMT、CZT-151-183-KKMT、CZT-151-214-KKMT、CZT-151-215-KKMT)产生的纠纷达成仲裁协议。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与小鸟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 申请人小鸟科技向珠海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求确认小鸟科技与珠海诚志通未就珠海诚志通提交的《商品购销合同》产生的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珠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珠海中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并于近日审理终结,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未就2015年11月12日、11月13日、11月17日的三份《商品购销合同》产生的纠纷达成仲裁协议。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与包头北驰诉讼事项的进展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1、被告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 8,00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截至2015年6月24日的违约金人民币5,516,000元,以及以人民币8,0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的违约金); 2、被告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220,943元; 3、被告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冯素琴、胡孝伟对被告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冯素琴、胡孝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182元,由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蓬莱北驰 车轮有限公司、冯素琴、胡孝伟负担,被告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冯素琴、胡孝伟负担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北驰车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与科特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 科特公司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珠海中院已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驳回科特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科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诚志通支付货款 4,112,892元、截至2016年10月17日的违约金676,707.83元以及从2016年 10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4,112,8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64元由科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科特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由于珠海中院裁定嘉兴兆业、小鸟科技分别与珠海诚志通未就相关《商品购销合同》产生的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珠海诚志通将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2、与包头北驰诉讼事项目前为一审判决,被告包头北驰及其连带清偿责任人蓬莱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冯素琴、胡孝伟执行判决的情况尚不确定,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3、与科特公司诉讼事项为终审判决,被告科特公司执行判决的情况尚不确定,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7)粤 04 民特 77号) 2、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7)粤 04 民特 78号) 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7)粤 0402 民初5486号) 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7)粤 04 民终 1764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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