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沃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3 22:05:47
发布机构:坚瑞消防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编号:2017-113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
午14:0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大厦A座7层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
12日15:00至2017年10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8,731,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58,075,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6,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684,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独立董事常云昆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选举产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1.1选举郭鸿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539,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92,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
1.2选举李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594,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547,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1.3选举胡世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584,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537,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
2、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选举产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2.1选举李玉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53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92,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
2.2选举李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539,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9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
1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已经公
司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产
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3.1选举徐凤江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539,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9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3.2选举余敏浩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539,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9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为其子公司及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58,160,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571,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8,112,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32%,反对571,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王戈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