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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0-15 17:51:14 发布机构:金溢科技 我要纠错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9-10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9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法律意见书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 上午 9:30-11:30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15:00至 2017年10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7年10月13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清华信息港综合楼 二楼多功能会议厅一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0人,所持股份总数88,283,700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43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9人,所 持股份总数14,089,40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604%,具体情 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9人,所持股份总 数59,378,72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064%。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1人,所持股份总数28,904,98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373%。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28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1%;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9%;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86,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759%;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0.02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 《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伟龙金溢股权并部分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罗瑞发、杨成、刘咏平、王明宽、李朝莉、李娜对该提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8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89,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郑建江 黄林枫 时间: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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