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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7-10-16 18:24:20 发布机构:阳光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L3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7年10月9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 10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6人,实出席董事5人,其中,独立 董事李鸣先生因公务出国未能出席会议、董事李国平先生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李鸣先生辞 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16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李鸣先生提交的书面辞 呈,李鸣先生因个人工作地点变动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及其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担任的委员职务。辞职后,李鸣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李鸣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申请将在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有关李鸣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其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担任的委员职务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7-L36号公告。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提名韩美云女士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届董事会提名韩美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韩美云女士担任本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韩美云女士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韩美云女士符合有关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1、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独立 董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宜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并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3、经了解,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韩美云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提名张缔江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徐青先生已于2017年9月15日向公司董事会递 交书面辞呈(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2017年9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17-L32号《董事离职公告》), 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ETERNALPROSPERITYDEVELOPMENT PTE.LTD.,的提名函,提名张缔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张缔江先生担任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张缔江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张缔江先生符合有关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1、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2、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3、经了解,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董事候选人张缔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 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7-L39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缔江先生,1982年出生。2005年至2007年就读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 学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中银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企业融资部联席董事;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中国组董事;法国巴黎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中国组董事;现任信银(香港)资本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董事。 张缔江先生为本公司关联方董事(关联方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ETERNAL PROSPERITY DEVELOPMENT PTE.LTD.,),除此之外,张缔江先生与本公司、持有 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行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韩美云女士,1976年出生。2004年至2007年就读于中山大学民商法专业, 获得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韩美云女士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行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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