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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生物: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7 18:25:39 发布机构:银河投资 我要纠错
1 证券代码: 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17-09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 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宏军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ttp://www.cninfo.com.cn) 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30―11: 30,下午 13: 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 00 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5: 00 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530,958,6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2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5,616,6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7.7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5,342,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8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5,345,7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48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5,342,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8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557,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4%;反对 394,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2%;弃权 7,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873%;反对394,2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43%;弃权7,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138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 王跃华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 王跃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 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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