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三板 > 正文

华浩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  

2017-10-19 17:03:42 发布机构:华浩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6098 证券简称:华浩科技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 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 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 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 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级审批的财务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逐级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支出金额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应 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或抵押。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内容连同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一并公告: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 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 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 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费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涉 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9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