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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诉讼案执行进展公告  

2017-10-20 17:45:31 发布机构:东北电气 我要纠错
A股股票代码:000585 股票简称:东北电气 A股公告编号:2017-06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案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19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电气”, “本公司”)收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2017)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就本公司不服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而向最高法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终审裁定。 一、诉讼案执行及复议申请的基本情况 根据2008年1月9日、9月26日临时公告,最高法(2008)民 二终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东北电气就国开行诉讼本公司为 沈高公司在国开行 15,000 万元人民币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案中承担 相应责任,本公司已经依照法院终审判决履行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详见本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年报) 2009年3月20日北京高院签发(2009)高执字第3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法(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 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国开行要求法院,责令包括东北电气在内的相关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详见2009年3月30日临时公告) 2013年7月12日北京高院查封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10%股权和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70%股权,东北电气随即向北京高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6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签发(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认为“东北电气的异议理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已履行返还股权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生效判决认定东北电气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并冻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并无不当”,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东北电气的异议请求”。东北电气随后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二、法院终审裁决情况 最高法(2017)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东北电气的复议申 请,维持北京高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和风险 涉及本案执行异议遭冻结的两项股权资产分别为本公司持有的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10%股权(出资额10万元)和本公司持有的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70%股权(该公司已于2013年清算完毕,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已注销,并收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详见本公司2013年年报)。执行裁决对本公司的后续影响取决于执行法院、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目前尚无法准确作出判断。 本公司将对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 以上所有公告和法院文书的正本。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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