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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7-10-20 18:54:19 发布机构:高新兴 我要纠错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新兴”)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和“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喻传武、李欢、江辉鹄、李�F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和“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刘建果、王慧、张全斗、胡雯等10人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已离职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7,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66元/股,以及已离职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3,000股,回购价格为7.93元/股,合计回购注销290,000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钮彦平 毛真福 叶伟明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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