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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7-10-22 18:03:34 发布机构:杭氧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6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0 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审议。《公司章 程》修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831,776,000元,鉴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132,827,777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88号),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964,603,777元;五证合一后,公司的注册号变更为现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开展业务需要,增加了自有房屋租赁和设备租赁的经营范围;此外,根据杭州市国资委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 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 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2002]84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杭州杭氧股 记,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25884202P 于2002年12月18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的《营业执照》。 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颁布的注册号为330000000021965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1,776,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4,603,777 元。 元。 新增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原 章程的条目编号依次后推。 第十二条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 中国共产党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杭州杭 氧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 称“纪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和经费。 第十三条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公司设立 工会和团委,并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和 团委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 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工作,发挥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 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通用机械、化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压力容器的 工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咨询、技 设计、制造(具体范围详见《特种设备制 术服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具体范围 造许可证》,《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 通用机械、化工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设计许可证》),制氧站工程施工,工矿配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氧站工程施工, 件、船舶及辅机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 工矿配件、船舶及辅机制造、销售,经营 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培训服务。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 培训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和设备租赁(以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31,776,000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64,603,777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新增第四章党委会,原公司章程第四章股 东和股东大会改为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 会,以后章节编号和条目编号依次后推。 原章程中引用的条目编号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四条党委会由书记、副书记及委员 组成,党委会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党委的议事方 式通过制定党委会议事制度(规则)予以 明确。 第三十五条党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企 业文化、党风廉政等工作,以及相关制度 的制定、修改;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对所属党 组织、党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 理。 (四)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 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公司的“三重 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决策; (六)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党委参与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 决策,具体在党委会议事制度(规则)中 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和经理层 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交 (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 易事项: 交易事项: 1、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股 1、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5% 权投资,以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以上且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 额10%以上,且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股权投资,以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 资产总额10%以上,且未达到提交股东大 2、租赁、承包、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 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 营、授权经营、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2、租赁、承包、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 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比例的财产且未达 营、授权经营、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经审 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比例的财产且未 3、在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超过70%的前提 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下,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3、在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超过70%的前提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 下,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贷款及委托贷款,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 议标准的; 的贷款及委托贷款,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 4、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占公司最 会审议标准的;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4、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占公司最 过1000万人民币的单笔财产抵押或质押,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过1000万人民币的单笔财产抵押或质押, 5、为其他公司进行的总额不超过最近经审 但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单笔贷款担保。 5、为其他公司进行的总额不超过最近经审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 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单笔贷款担保。对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董事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董 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 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 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基本情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 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并采取反担 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 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担保事项及时通 充分分析,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担 保事项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部门。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券;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批准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七)批准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 10%的对外投资(对外股权投资除 额1.5%的对外股权投资;批准低于公 外);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的对 (八)批准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 外投资; 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 (八)批准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 件、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权。 文件、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 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解释。 会负责解释。 因本次《章程》修改新增插入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第四章党委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内容,所以《章程》全文中插入点以后章节编号和条目编号依次后推,章程全文中凡涉及引用章节编号和条目编号的,将根据新的章节编号和条目编号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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