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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10-23 17:07:26 发布机构:和而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17-052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当日在公司内部系统中公布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部门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2日止。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应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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