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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0-23 19:32:30 发布机构:平潭发展 我要纠错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重组方案的相关内容仍需进一步论证和完善,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顺利进行,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并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9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6个月。 鉴于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于公司签订重组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公司拟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核西北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核华北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核华东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核西南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核国缆新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100%的股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 订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鉴于本次资产重组之框架性协议的签署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 蔡妮娜 吴克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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