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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关于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的公告  

2017-10-24 16:35:51 发布机构:世纪华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 002602 股票简称: 世纪华通 编号: 2017-056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 根据《浙江世纪华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议的 2017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现将 2017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已达到可进行利润分配的基本 要求。 在考虑公司资金运营安排的基础上,为合理持续地回报股东,与广大投资 者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 控股股东提议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 对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利润进行预分配。 公司拟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1,027,092,04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税),共计 102,709,204.00 元,本次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具体分红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讨论决 定。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 未来三年( 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 规定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能保证公司的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代表提议人及与会董事的个人意见,并非董事会决议, 具体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利润分 配预案能否最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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