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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6:朗迪集团社会责任制度  

2017-10-25 17:18:01 发布机构:朗迪集团 我要纠错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 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号――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 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并披露公司 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 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采取网络投 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 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 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 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女职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 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 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 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 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 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 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四条 提供良好的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 诉和建议,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安全经营与产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经 营责任制,公司生产部对安全经营工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安全经营工作,加大对安全经营的投入,严禁以 控制成本费用等各种理由放弃或降低对安全经营的必要保障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火灾、安全事故等),应当妥善处理, 排除故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 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坚持“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发展 方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 资源节约意识。 第三十一条 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 护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妥善处 理企业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社区建设, 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支持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福利事业,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 人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 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八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 存在问题,督促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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