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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16:红蜻蜓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25 17:52:48 发布机构:红蜻蜓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3116 证券简称:红蜻蜓 公告编号:2017-034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5 号文核准,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红蜻蜓”)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88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7.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40,760,000.00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 66,934,467.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73,825,533.00元,其中股本 58,800,000.00 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915,025,533.00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451号验 资报告。 二、变更募投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中部分店铺建设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6日和2017年8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营销渠 道建设项目”中部分店铺建设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预案》和《关于审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中部分店铺建设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募投项目“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原拟由公司在全国各地通过购置和租赁的方式建设共计130间门店,其中浙江省杭州市通过购置和租赁的方式建设4间店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店铺名称 店铺类别 物业取得方式 省份 城市 1 杭州文三路店 旗舰店 购置 浙江省 杭州市 2 杭州文二路店 标准店 购置 浙江省 杭州市 3 杭州文一路店 标准店 租赁 浙江省 杭州市 专项报告第1页 4 杭州华丰路店 标准店 租赁 浙江省 杭州市 公司将变更上述杭州店铺建设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本次变更中,公司取消上述四个店铺的建设计划,重新选址在杭州市江干区红普路788号绿谷杭州东部创新中心,建设“杭州绿谷旗舰店”。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杭州市文一路、文二路、文三路和华丰路变更为杭州市江干区红普路788号绿谷杭州东部创新中心。本次变更中,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红蜻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便于公司“杭州绿谷旗舰店”在杭州地区实施,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旗下子公司杭州红蜻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乙方”)、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明细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杭州红蜻蜓网络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7073479200 98,600,000元 技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87073479200,截至2017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8,600,000元。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营销渠道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 专项报告第2页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玉龙、孔德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专项报告第3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专项报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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