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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25 21:35:50 发布机构:阿石创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706 证券简称:阿石创 公告编号:2017-010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z2017�{1659号)核准,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9.9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5,412,000.00元,扣除发行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22,641,509.45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72,770,490.55元,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1,211,509.4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4,200,490.55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9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351ZA00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牛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9月21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 号 户名 专户开户 项账户账户 专户金额(元) 用途 行名称 1福建阿 中信银行 8111301012 41,269,848.55 年产 350 石创新 股份有限 300355880 吨平板显 材料股 公司福州 示溅射靶 份有限 分行金牛 材建设项 公司 山支行 目 2福建阿 兴业银行 1172601001 110,000,000.00 年产 350 石创新 股份有限 00114019 吨平板显 材料股 公司福州 示溅射靶 份有限 城北支行 材建设项 公司 目 3福建阿 上海浦东 4305007880 21,500,642.00 研发中心 石创新 发展银行 1000000014 建设项目 材料股 股份有限 份有限 公司福州 公司 长乐支行 合计 172,770,490.55 备注: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牛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的上级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兴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杰、廖清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授权联系人及兴 业证券保荐代表人陈杰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主动或在兴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7)第351ZA002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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