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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6:华电重工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9-02 16:18:09 发布机构:华电重工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33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及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4日 除息日:2016年8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电重工”)已 于2016年6月16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8月4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华电重工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0,947.69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97,905.08万元,本年提取盈余公积2,094.77万元,本年累计可供分配利润105,208.00万元。另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电重工母公司资本公积为122,520.10万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15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1,550.00万元,约占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61.26%,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6、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4日 除息日:2016年8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8月4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46614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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